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必須每月按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1%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
答: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答:
1.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2.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3.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女性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4.
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繳納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且生產或流產當月在繳(例如:居住證人員、外省市城鎮戶籍在單位繳納五險)
注:以上所提到的生育婦女均屬于“計劃內生育”
答:
1.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98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2.
妊娠未滿4個月(流產或宮外孕的,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3. 妊娠滿4個月流產或宮外,按42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4.
符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① 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② 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答:
1.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
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
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2.
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針對職保二不繳納生育的女員工適用此條)
答: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辦理申領手續時須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附件
2.
生育婦女本人身份證及本人實名制的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3. 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4. 結婚證和生育婦女夫妻雙方的戶口簿
5.
符合計劃內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6.
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7.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手續,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書
答: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從業婦女個人繳納部分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